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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
發布時間:[2007/9/21 9:41:23]   點擊次數:[8326]
 新華網北京9月1日電(記者孫玉波)1日公布的修訂后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提出,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,不得改變用途。

  《條例》規定,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,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;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,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,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。

  《條例》明確,業主、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、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、場地,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。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,業主確需臨時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場地的,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;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場地的,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。業主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、挖掘的道路、場地,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。

  《條例》還規定,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,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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